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为切实把好学位(毕业)论文质量关,保证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提高研究生毕业、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毕业论文是研究生毕业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可作为毕业论文,学位论文评审可替代毕业论文评审。若研究生单独申请毕业, 则只进行毕业论文评审。
第三条 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毕业)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培养单位审查后,申请人方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毕业)论文评审申请。
第五条 申请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须进行科研成果审核及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科研成果审核通过且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符合送审条件,方可进行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还应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三章 学术学位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
第六条 学术学位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盲” 评审,即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及评审人信息的评审方式。
第七条 原则上硕士学位论文送审份数为 2 份,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份数为 5 份,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份数为 7 份。符合重新送审条件者,仅加送 1 份。
第八条 评审人应是校外与评审学位论文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评审人。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至少 1 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 3 名为省外专家。
第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分以下四类。
(一)80-100 分(含 80 分):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即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同意略作修改后答辩。
(二)70-79 分(含 70 分):同意修改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即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同意进行一定修改后答辩。
(三)60-69 分(含 60 分):重大修改,重新送审。即与学位论文要求有较大差距,不同意以当前版本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需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
(四)低于 60 分:学位论文评审、毕业论文评审均不通过, 不能进行学位及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处理包括以下三类。
(一)出现 2 份评审意见低于 70 分,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修改, 重新申请学位。
(二)出现 1 份评审意见低于 70 分,则须进行第 3 份学位论文评审。第 3 份评审意见应≥70 分,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评审结果为其他情况,则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正常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处理包括以下四类。
(一)出现 2 份及以上评审意见低于 70 分,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修改,重新申请学位。
(二)出现 1 份评审意见低于 70 分。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
进行认真修改,重新送审 1 份。重新送审时应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重新送审论文的评审人根据此份评审意见的分数进行确定: 若评审意见≥60 分,则送原评审人评审。对原评审结果有异议者, 可申请送其他评审人评审。若评审意见低于 60 分,则送其他评审人评审。
重新评审意见≥70 分,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否则, 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未出现评审意见低于 70 分,但出现 3 份及以上评审意见≤75 分。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将详细的修改报告与修改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四)评审结果为其他情况,则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正常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四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实行“集中”评审与“双盲”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评审人应是相同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相关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研究生校外导师不得担任评审人。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集中”评审由培养单位提供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库,研究生院在数据库中随机选取评审专家组成“集中” 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组长根据评审办法主持和安排集中评审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根据学位申请的人数按比例确定,其中部分成员应为相关实践领域的专家。
第十六条 “集中”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统一给出,评审意见及处理包括以下四类。
(一)80-100 分(含 80 分):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即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可略作修改后答辩。
(二)70-79 分(含 70 分):同意修改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即学位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三)60-69 分(含 60 分):学位论文评审不通过,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四)低于 60 分:学位论文评审、毕业论文评审均不通过, 不能进行学位及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参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执行。
第五章 研究生毕业论文评审
第十八条 硕士毕业论文送审份数为 2 份,符合重新送审条件者,仅加送 1 份;博士毕业论文送审份数为 5 份。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评审意见分为:同意毕业论文答辩(≥60 分)和不同意毕业论文答辩(低于 60 分)两种。
第二十条 硕士毕业论文评审意见处理包括以下两类。
(一)出现不少于 2 份评审意见≥60 分,方可进行硕士毕业论文答辩。
(二)仅出现 1 份评审意见低于 60 分,则须进行第 3 份毕业论文的评审。第 3 份评审意见≥60 分,方可进行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否则,本次毕业申请无效。
第二十一条 博士毕业论文评审意见处理为:出现不少于 4 份评审意见≥60 分,方可进行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否则,本次毕业申请无效。
第二十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以“集中”评审方式评审的论文, 毕业论文评审按照“集中”评审专家组意见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若申请人对不同意学位(毕业)答辩处理有异议, 可提出复议申请,书面申请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另外聘请两位专家对原论文进行评审。两位专家的评审意见均为同意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方可进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依论文评审时间做相应延迟;评审意见为其他情况则维持原评审意见处理结果,学校不再受理其复议申请。“集中”评审的意见不接受复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问题前,学位申请人仍未能提供科研成果正式见刊(检索)材料,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暂缓审议其学位授予申请。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之后 2 年内,学位申请人应提供科研成果正式见刊(检索) 材料,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予以审议,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6 月 1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施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研字〔2009〕7 号) 文件同时废止。